(2014)昌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大海与被告郑锦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海,郑锦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57号原告陈大海。被告郑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海与被告郑锦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郑锦明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382元,由原告陈大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卫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