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岔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赖小将与葛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小将,葛高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岔商初字第10号原告:赖小将。委托代理人:应道秧。被告:葛高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小将诉被告葛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赖小将在预交期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水俊涵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