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印浩与哈尔滨易居和顺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印浩,哈尔滨易居和顺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印浩,女,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哈尔滨易居和顺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征仪路交汇处大众新城小区104栋1-2层1号。法定代表人陈启明,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印浩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易居和顺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西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印浩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居间服务费人民币9900元及执行费50元,并已履行完毕,申��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西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姜晓明审判员 于文彬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