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句民初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巫龙喜与陈迅、朱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龙喜,陈迅,朱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民初字第2471号原告巫龙喜。被告陈迅。被告朱慧,系被告朱迅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巫龙喜诉被告陈迅、朱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巫龙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巫龙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