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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民初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巫龙喜与陈迅、朱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龙喜,陈迅,朱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民初字第2471号原告巫龙喜。被告陈迅。被告朱慧,系被告朱迅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巫龙喜诉被告陈迅、朱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巫龙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巫龙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