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中民终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孟淮与石玉虎、倪翠芳返还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淮,石玉虎,倪翠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中民终字第1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玉虎原审被告倪翠芳上诉人孟淮与被上诉人石玉虎、原审被告倪翠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淮小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孟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淮又以其与被上诉人石玉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淮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孟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冬然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李前兵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骆大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