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叠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邱靖程申请执行韦剑、伍何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靖程,韦剑,伍何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叠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邱靖程。被执行人:韦剑。被执行人:伍何妹。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的(2012)叠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伍何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