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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降永翔与北京纵横智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降永翔,北京纵横智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降永翔,男。被告北京纵横智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峰窝路2号中盛大厦1317室。注册号:110108015485532法定代表人李影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隋永庆,男,该公司经理。原告降永翔与被告北京纵横智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智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尧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降永翔与被告纵横智信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隋永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降永翔诉称,2013年7月4日,我在网上看到纵横智信公司发布招聘航空押运员的就业服务信息。7月5日,我到纵横智信公司应聘。纵横智信公司要求我签订《纵横智信就业信息核实协议书》,并交纳就业信息核实费800元。7月8日,纵横智信公司通知我信息核实通过了,要我去签订合同。签合同时纵横智信公司让我在空白的《入职人员服务协议》上签名,并要求我交纳就业服务协议费2200元,告知我交纳费用后第二天才能安排上班。第二天我去上班,纵横智信公司让我等到7月17日再来工作。7月17日,我去纵横智信公司,但其仍不给我安排工作,答应过了国庆节安排。后我多次去纵横智信公司要求安排工作,但其多次推脱。现纵横智信公司无意履行合同,故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入职人员服务协议》;2、纵横智信公司返还我就业服务协议费2200元及就业信息核实费800元,合计3000元;3、诉讼费用由纵横智信公司承担。被告纵横智信公司辩称,我公司给降永翔面试之后,在北京凯瑞达物流有限公司为其安排了一次工作,因为工作量大的问题,降永翔没有做这个工作。关于押运的工作,我们给降永翔已经报了两次,但是都没有选上。关于退款问题,降永翔和我们协商过,当时我公司协商退给降永翔2500元,但是降永翔不同意。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5日,纵横智信公司与降永翔签订《纵横智信就业信息核实协议书》,并收取降永翔审核定金800元,即就业信息核实费,由纵横智信公司对降永翔的信息进行核实。双方还约定如下:1、审核通过一个月之内返还。2、审核不通过当日返还。3、审核通过因个人不到岗则不退。审核通过后,2013年7月8日,纵横智信公司(甲方)与降永翔(乙方)签订《入职人员服务协议》,约定由纵横智信公司在协议期限内为降永翔安排押运员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为降永翔提供满意的就业机会,押运员岗位薪酬范围为5500元/月-8000元/月,协议期限自2013年7月8日至2014年7月7日,就业服务协议费2200元。协议签订当日,纵横智信公司收取降永翔就业服务协议费2200元,并开具收据。后纵横智信公司安排降永翔到北京凯瑞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应聘跟车送货岗位。到物流公司后,降永翔发现应聘的岗位是装卸货物,不是跟车送货,故而当即离开了物流公司。之后,纵横智信公司未再给降永翔安排过应聘机会。庭审中,降永翔称其系纵横智信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纵横智信公司发放,纵横智信公司予以否认,降永翔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就物流公司的应聘岗位问题,降永翔称纵横智信公司通知其去物流公司应聘跟车送货,并不是装卸工。纵横智信公司称跟车送货当然包括装卸货物,并坚持称已告知降永翔跟车送货需要装卸货物。纵横智信公司答辩称还为降永翔提供过二次就业信息的上报服务,但降永翔未被选中面试,对此,纵横智信公司未提供证据。经询问,纵横智信公司同意解除《入职人员服务协议》,但不同意退还全部费用。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入职人员服务协议》、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入职人员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现降永翔主张解除《入职人员服务协议》,纵横智信公司同意解除,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根据双方对审核定金的约定,在降永翔的信息被审核通过后一个月内,纵横智信公司应将审核定金,即就业信息核实费800元返还给降永翔。故降永翔要求纵横智信公司返还就业信息核实费800元之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入职人员服务协议》,纵横智信公司负有为降永翔安排押运员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为降永翔提供满意的就业机会之义务。虽然纵横智信公司向降永翔提供过一次就业服务,但由于双方对应聘岗位内容的理解存在分歧,降永翔未成功就业,纵横智信公司并未促成降永翔与物流公司之间相关合同的成立。据此,合同解除后,在扣除为降永翔提供就业服务所支出的必要活动费用后,纵横智信公司应将剩余的就业服务协议费返还给降永翔。因此,降永翔要求纵横智信公司返还就业服务协议费用之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纵横智信公司为降永翔提供就业服务所支出的必要活动费用,因双方对此均未提供证据,本院将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酌情确定。降永翔主张其系纵横智信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纵横智信公司发放,未提供证据,与本院查明事实亦不相符,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降永翔与北京纵横智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二0一三年七月八日签订的《入职人员服务协议》;二、北京纵横智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降永翔就业服务协议费一千八百元及就业信息核实费八百元,上述两项合计二千六百元;三、驳回降永翔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纵横智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尧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