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14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唐焕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焕萍,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蔡桂英,陶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1475号申请执行人:唐焕萍,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桂英,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陶琼,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执行人唐焕萍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蔡桂英、陶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工程质保金人民币5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合肥高新���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质保金人民币5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成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