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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刑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陈爱军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执字第760号罪犯陈爱军,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临刑二终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爱军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二〇一一年、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经本院3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陈爱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陈爱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爱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陈爱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爱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桂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代理审判员  王兴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