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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伊同军与徐金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同军,徐金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伊同军,男,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徐金元,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同军与被告徐金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已收取的122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鞠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