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伊同军与徐金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同军,徐金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伊同军,男,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徐金元,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同军与被告徐金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已收取的122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鞠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