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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洪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吴某某、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413号原告吴某某,女,生于1987年12月21日,汉族。被告王某,男,生于1982年9月13日,汉族。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绍松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