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吴某某、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413号原告吴某某,女,生于1987年12月21日,汉族。被告王某,男,生于1982年9月13日,汉族。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绍松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