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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双阳水库管理中心与刘景春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双阳水库管理中心,刘景春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双阳水库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赵长霞,主任。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王作相,灌区管理所副所长。被告刘景春,男,53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双阳水库管理中心诉被告刘景春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双阳水库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雨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双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