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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中刑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曾德意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德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中刑执字第168号罪犯曾德意,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新法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德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0年4月28日止。2013年12月23日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曾德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曾德意的改造表现属实,公示后,本院没有收到实名举报及罪犯本人和刑罚执行机关的合理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曾德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财产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德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马 斌审 判 员  朱一泓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邓 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