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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执字第87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上海旺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京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上海旺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京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宝景物流有限公司,汤谢俊,何如玉,汤序荀,林晓婷,汤冬日,龚秀铃,何万会,卓盛珍,汤序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闵执字第87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旺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京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上海宝景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汤谢俊,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何如玉,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汤序荀,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林晓婷,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汤冬日,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龚秀铃,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何万会,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卓盛珍,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汤序院,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被告上海旺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京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宝景物流有限公司、汤谢俊、何如玉、汤序荀、林晓婷、汤冬日、龚秀铃、何万会、卓盛珍、汤序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以(2013)闵民四(商)初字第171号调解审结,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上海旺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京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宝景物流有限公司、汤谢俊、何如玉、汤序荀、林晓婷、汤冬日、龚秀铃、何万会、卓盛珍、汤序院于2013年7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借款本金28,700,000元;二、被告上海旺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京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宝景物流有限公司、汤谢俊、何如玉、汤序荀、林晓婷、汤冬日、龚秀铃、何万会、卓盛珍、汤序院于2013年7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含复利),实际还款额以还款日的银行对账单为准;三、被告上海旺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京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宝景物流有限公司、汤谢俊、何如玉、汤序荀、林晓婷、汤冬日、龚秀铃、何万会、卓盛珍、汤序院于2013年7月31日之前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支付律师费71,750元;四、若被告上海旺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就上海旺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3份质押仓单项下的财产(仓单号为PSRZ/HXXXXXXX-cd1项下4600吨线材、仓单号为PSRZ/HXXXXXXX-cd2项下4600吨线材、仓单号为PSRZ/HXXXXXXX-cd3项下4600吨线材)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上海旺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京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宝景物流有限公司、汤谢俊、何如玉、汤序荀、林晓婷、汤冬日、龚秀铃、何万会、卓盛珍、汤序院于2013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案件受理费94,103.98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义务人上海旺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京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宝景物流有限公司、汤谢俊、何如玉、汤序荀、林晓婷、汤冬日、龚秀铃、何万会、卓盛珍、汤序院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上海旺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京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宝景物流有限公司、汤谢俊、何如玉、汤序荀、林晓婷、汤冬日、龚秀铃、何万会、卓盛珍、汤序院发出(2013)闵执字第5822号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8日之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根据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汤谢俊在山西立恒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4.53%股权,查封被执行人汤谢俊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XXX号XXX室、XXX室、XXX室房产三处,查封被执行人汤谢俊、何如玉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一处,查封被执行人汤谢俊名下号牌号码沪EBXX**的汽车一辆,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旺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78万股。上述财产,因均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在先,本案均属轮候查封、冻结。除此之外,经本院于执行中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等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通报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申请执行人表示除已经轮候查封、冻结的财产外,目前没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对轮候查封、冻结的相关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股份、股权等财产,本院依法暂无处置权,执行中又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闵民四(商)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天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