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商诉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海洋与王金娥、徐州市远大纺织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洋,王金娥,徐州市远大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商诉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王海洋。被申请人王金娥。被申请人徐州市远大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海棠路。申请人王海洋因与被申请人王金娥、徐州市远大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申请人偿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金娥、徐州市远大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周保光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徐州市铜山区鸿泰家园房产(权证号:铜房权证铜山镇字第号)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金娥、徐州市远大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周保光所有的坐落于徐州市铜山区鸿泰家园房产(权证号:铜房权证铜山镇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黎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