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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麦民一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饶楚云与被告喻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楚云,喻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麦民一初字第34号原告饶楚云,女,生于1933年4月2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彦国。被告喻烨,女,生于1978年10月2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元存。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楚云与被告喻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楚云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楚云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楚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饶楚云负担,退还原告饶楚云50元。代理审判员  王怡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