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执行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陈挺与王泽厚、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挺,王泽厚,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陈挺,男。被执行人王泽厚,男。被执行人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挺与王泽厚、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需要时间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本案债务为由,书面申请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南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范忠全代理审判员  韩广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娜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