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民一终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周栋栋与安徽瑞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栋栋,安徽瑞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一终字第00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栋栋,男,1982年4月3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瑞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斌,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周栋栋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民一初字第0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周栋栋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栋栋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周栋栋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15元,减半收取2157.5元,由周栋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建群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马枫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