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刑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刘用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107号罪犯刘用。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澧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刘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监狱及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集体荣誉感强。积极主动参加学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合格。2012年7月因内务突出获奖励分1.5分,2012年11月因参加歌咏比赛获奖励分1.5分,2012年11月因内务突出获奖励分2分,2012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8分。2013年1月因内务突出获奖励分0.5分,2013年7月因参加改造歌曲比赛获奖励分1分,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为A等次,截止2013年11月已获奖励分100分。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刘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用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力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