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相执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光福分公司与苏州鸿越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光福分公司,苏州鸿越房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人:年月日审核人:年月日合议庭其他成员:年月日拟稿人:年月日校对人:年月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相执字第154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光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南街62号。法定代表人陶建元,该公司经理。被告苏州鸿越房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春申湖中路592号。法定代表人王政,该公司董事长。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光福分公司与苏州鸿越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2013)相民初字第0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鸿越房产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光福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683600元。执行中,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已就此案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据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人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初字第01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陈唯华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宽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