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69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廉某甲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甲,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992号原告:廉某甲。委托代理人:张世凯,西安市莲湖区枣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晗,西安市莲湖区枣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某。原告廉某甲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景振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原、被告经人相识,××××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女廉某乙,现与被告共同生活,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一直未建立起真诚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激烈矛盾,被告时常无端无理取闹,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和好无望,原告在无奈之下于2013年1月与被告分开居住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廉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廉某甲与被告樊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廉某乙。双方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现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双方应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廉某甲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张红打印:扈艳红校对:魏张红2014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