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黎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黎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明中(特别授权),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女,汉族。原告黎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少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及代理人张明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已分居生活三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唐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黎某与被告唐某某于2008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曾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身份信息证明、结婚证、民事裁定书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可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曾起诉与被告唐某某离婚,虽撤诉,但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说明原、被告已无和好的希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依法可判决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对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本院不作调整。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健康、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黎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未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本判决以本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书作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代理审判员 刘少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