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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中法刑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黄云岳、王某1强奸、猥亵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云岳,王某1,龙川县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刑二终字第2号原公诉机关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云岳,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广东省龙川县麻布岗镇瑚径小学副校长(主持全面工作),住广东省龙川县。因本案于2013年6月19日被羁押并转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川县看守所。委托辩护人杨明添,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女,200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在校学生,住广东省龙川县。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某1的父亲。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龙川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温小强,龙川县教育局局长。龙川县人民法院审理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云岳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河龙法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云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及审查上诉材料,并依法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6月l4日下午14时度,被告人黄云岳在龙川县麻布岗镇瑚径小学以做语文试卷为由,将被害人王某3叫进其房间内。当王某3在其办公桌上做试卷时,被告人黄云岳将被害人王某3抱坐在其膝盖上,对被害人王某3进行猥亵。2013年6月17日下午13时20分左右,被告人黄云岳又以做试卷为由,将被害人王某3叫进其办公室(兼卧室),被告人先是将王某3抱坐在其膝盖上,用手抠摸王某3的下阴,后在其卧室的床上奸淫了王某3一次。次日下午,被害人王某3的家属带着王某3到瑚径小学找被告人黄云岳核实。被告人黄云岳写下字条,承认性侵王某3的事实,并付给王某3家属一千元,让其带王某3到医院检查。2013年6月19日上午,王某3父母从外地赶回家,随后带王某3到龙川县麻布岗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将被告人黄云岳抓获归案。同日,经龙川县妇幼保健院诊断,被害人王某3处女膜约2点钟处见一约0.1×0.1cm裂伤口。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在龙川县麻布岗中心卫生院用去医疗费94元,其父王某2在深圳市宝安区朗昇运输部门任司机职务,每月底薪3500元,其母黄某5为深圳市南和华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每月收入2570元。案发后其父母在家陪伴了王某320天,因本案用去交通费共计1923.0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17日下午,我在教室做作业,当时教室还有黄某2、黄某3。校长黄云岳叫我到他办公室做试卷,我进去他办公室后他就抱住我坐在他膝盖上,用手摸我的阴道,还把手插进阴道里,我说痛,他还在插,然后抱我到床上,叫我脱掉裤子,于是我脱掉裤子,他就掏出阴茎,从上面压下来,将阴茎插到我的阴道那里,叫我夹住、抱着他,之后他那里就出了水,那水有点白色的、黏黏的,弄到我大腿,之后用纸巾擦掉了。1点45分的时候我就回教室去了。当时觉得阴道痛,拉尿时更痛,晚上睡觉觉得很痛,就把事情经过告诉了我外婆。这学期还有一次校长叫我进他办公室做语文试卷,他也抱着我,用手摸我的阴部。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我岳母黄某1在2013年6月18日中午打电话告诉我说我女儿王某3在2013年6月17日被黄云岳性侵了。我一听马上打电话给我父亲王某4,叫我父亲和我岳父杨某、岳母黄某1三个人带着王某3到学校找黄云岳核实,后来黄云岳承认并写了字条给我父亲。当时我父亲在电话里跟我讲过字条的内容,大概意思是黄云岳承认对王某3有伤害,字条现在还在我父亲手里。我知道后立刻于2013年6月19日早上回到家,接到我小孩王某3就直接到派出所报案的事实。3、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7日晚上21时度,我叫我的外孙女王某3睡觉时,她说她下阴痛,我就脱她的裤子看了一下,看到下阴确实有点肿。我就问她怎么了,然后她就告诉我是校长用手指抠进去弄到的,她还告诉我校长把她抱到床上去,把她的裤子脱了,然后把裤子拉链拉开和我外孙女发生性关系。第二天上午放学后,我外孙女回来又跟我说她阴道、腹部、胸部都觉得疼,后来我几个家属带我外孙女一起到学校找到校长,校长就叫我们带她到麻布岗医院检查,检查的费用由他出(当时他拿了一千元),后来检查结果的大概意思是发生了性关系,我也不太清楚。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我在麻布岗中心医院妇产科工作,是我帮王某3做的检查。我用双手扒开她的下阴,看见有分泌物,一般这么小的小孩是没有的,并能看到顺时针3点的位置处女膜有0.2公分裂痕,其余部分的处女膜完好。5、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我儿子打电话告诉我说2013年6月17日我孙女王某3被校长黄云岳性侵了,他还叫我去找我孙女了解情况,我孙女就告诉我说是校长。之后我跟我亲家找了黄云岳质问情况,并叫他写了字条。6、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王某3的同班同学,星期一(2013年6月17日)那天中午我在教室里做作业,当时教室里还有黄某4、王某3。校长过来喊王某3出去了,过了好久才回来。我问她去做什么,她说不知。回来后她说她肚子痛,想呕。7、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王某3是我的学生。我是2013年6月18日下午才知道王某3被校长黄云岳性侵这件事。当时我在校长黄云岳的办公室,王某3的外公外婆、爷爷带着王某3来到黄云岳的办公室找黄云岳,然后王某3的爷爷叫王某3将她被性侵的事情经过告诉我,我就坐旁边听,当时王某3的爷爷还问到底是哪个老师弄她的阴道,王某3说是校长。我看见黄云岳拿了六百块钱给王某3的爷爷,我就对他们说:“六百块钱不知道够不够去医院检查,最好凑够壹仟元钱。”然后我就拿出四百元借给黄云岳。8、被害人王某3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出生日期为2004年9月2日,案发时属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事实。9、被告人黄云岳的户籍证明,证实其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的事实。10、龙川县妇幼保健院于2013年6月19日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一份,证实经初步诊断,王某3处女膜约2点钟处见一约0.1×0.lcm裂伤口的事实。11、龙川县麻布岗中心卫生院于2013年6月19日出具的证明和尿液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各一份,内容为王某3在麻布岗卫生院的检查结果。12、被告人黄云岳出具的字条(复印件)两份,证实黄云岳拿1000元给被害人家属带王某3去医院检查的事实。13、情况说明一份,证实麻布岗派出所民警杨志勇在传唤黄云岳谈话时将谈话内容录音的事实,并随案移送视听资料光盘一张。14、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6月19日10时度,公安机关在瑚径小学将黄云岳抓获归案的经过。15、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涉案的小学语文、数学试卷各一张,数学试卷在现场提取,语文试卷由被害人家属提供。16、证明,证实被告人黄云岳副校长职务已被免去的事实。1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一份,现场方位图一份,现场平面示意图一份,现场照片16页31张,证实案发现场被告人黄云岳办公室的概况。18、被告人黄云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6月17日下午2时许,我看到王某3一人在教室,就叫她进我房间做数学试卷,我一时头脑发热就把她抱住坐在我的膝盖上,并用右手抚摸她的肚皮,接着摸她的下阴还用右手食指抠进王某3的阴道里面约1厘米。然后我就叫她躺在床上并脱下裤子,同时我也掏出阴茎,用自己的阴茎在王某3两腿内侧紧贴阴道口的位置抽插起来,两三下后就射精了,精液射在王某3的大腿上,后来我就用纸巾帮王某3擦了精液。我记得2013年6月14日中午约14点30的时候也叫王某3来我房间做试卷,我用手摸了她的腹部约两秒钟她就回教室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提交有龙川县麻布岗中心卫生院医疗收费票据,其父母王某2、黄某5的工作及收入证明,交通费票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本案产生的医疗费、其父母的工作、收入及交通费等情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龙川县教育局提交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龙川县人民政府文件、龙川县教育局文件、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证实其在履行监督管理教育事业方面已尽到了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尽的职责及龙川县麻布岗镇中心小学具有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黄云岳无视国家法律,为满足自己的性欲冲动,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强奸罪;同时,被告人黄云岳还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黄云岳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本案中,被告人黄云岳身为教育工作者,罔顾师德,明知被害人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在校小学生,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和进行猥亵,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云岳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身心健康受到伤害,其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请求被告人黄云岳赔偿医疗费、其父母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数额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经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遭受合理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64元,扣除被告人黄云岳已给付的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黄云岳仍应赔偿人民币506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黄云岳赔偿其精神损害10万元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龙川县教育局答辩称其并非侵权行为人,其在履行监督管理教育事业方面已尽到了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尽的职责,对被害人的损失并无过错,其并非适格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理据充分,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黄云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三十七第一、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云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被告人黄云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的医疗费、其父母的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6064元,扣除已给付的人民币1000元外,仍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人民币5064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黄云岳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有:原判认定上诉人用阴茎在被害人两腿内侧紧贴阴道的位置抽插的事实有误,上诉人没有用阴茎在被害人大腿之间抽插,也没有接触到被害人的阴道,被害人阴道红肿、处女膜有点裂伤口是上诉人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造成的。被害人陈述说上诉人用阴茎插入其阴道,但从客观上分析,如果上诉人真的将阴茎插入被害人阴道则不可能只造成被害人处女膜0.1公分的裂伤,事实上0.1公分的裂伤是被上诉人用手指抠伤的。因此,上诉人的阴茎并没有与被害人的生殖器官接触,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云岳无视国家法律,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及猥亵行为,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对于上诉人黄云岳及其辩护人认为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阴茎没有与被害人生殖器官接触,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上诉人黄云岳的供述和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上诉人黄云岳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冲动,明知被害人王某3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将其阴茎放到被害人两腿内侧紧贴阴道口位置抽插并碰到被害人阴道口的事实。上诉人对被害人(幼女)实施奸淫时,其性器官与被害人的性器官已接触,应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上诉人黄云岳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春柳审 判 员  曾志科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伍福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