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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金淑艳与张小林、金华海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淑艳,张小林,金华海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30号原告金淑艳。被告张小林。被告金华海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淑艳与被告张小林,金华海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甲方为“张小林”、“海纳国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乙方为“金淑艳”。现原告起诉的被告为“张小林”、“金华海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故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淑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方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