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河津市全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忠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津市全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忠彦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317号原告:河津市全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醒民,董事长。被告:王忠彦,男,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津市全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忠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元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忠彦的银行存款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忠彦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毛国荣代理审判员 任义洁代理审判员 柴俊龙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