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福民一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新湖重工业(烟台)有限公司与高江浩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湖重工业(烟台)有限公司,高江浩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福民一初字第468号原告新湖重工业(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福新路**号。法定代表人吕泰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栾和静,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江浩,男,汉族,现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高梅,女,汉族,现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周蕾,女,汉族,现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告新湖重工业(烟台)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江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栾和静,被告高江浩及委托代理人高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因履行劳动合同、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档案移交发生争议,被告向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烟福劳人仲案字(2012)167号裁决书。原告不服,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2012年7月工资1800元。2、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3329元。3、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2012年8月、9月放假生活费1736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认为原告应向被告支付非法解除合同赔偿金,2012年8月、9月不是放假生活费,诉讼费不应由被告承担,原裁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1月26日到原告处从事切割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自2012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5日,原告为被告缴纳了2010年1月26日至2012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原告已支付被告2012年7月1日至24日工资1399.08元。2012年6月5日被告请事假14日,并得到相关人员的批准。2012年7月11日原告以被告连续旷工15天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被告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295.35元。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档案移交发生争议,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认定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违法。2、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7月份工资1800元。3、被申请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329元。4、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8月、9月生活费。5、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输档案移交手续。福山仲裁委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烟福劳人仲案字(2012)第167号决定书: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8月、9月生活费1736(1240×70%×2)元。二、申请人的其他请求本委不支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仲裁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打卡记录、规章制度、录音光盘、通知书,被告提供的请假条及本院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被告系原告职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均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其义务。被告因有事请假14天,并得到了原告方的批准,而原告以被告连续旷工15天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原告应按被告在其单位的工作年限2.5年支付并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被告前12个月平均工资2295.35元的标准支付被告5个月工资的赔偿金11476.75元。原告已支付被告2012年7月份的工资,且被告在收到烟福劳人仲案字(2012)167号裁决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可以认为被告对仲裁委认定的事实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因原告违法解除于2012年7月11日终止,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12年8月、9月的生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应为被告输档案移交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50条、第8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新湖重工业(烟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高江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476.75元。二、原告新湖重工业(烟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被告高江浩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光旭审判员 薛 梅审判员 车丕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