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刑终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徐植、付航等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阳,徐植,付航,夏耀庭,朱良,柏明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刑终字第0019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阳,捕前无业。2013年3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植,捕前系上海嘉实集团员工。2013年3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付航,捕前无业。2013年3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夏耀庭,捕前无业。2013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审查。2013年3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良,捕前无业。2013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审查。2013年3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柏明星,捕前无业。2013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审查。2013年3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植、付航、夏耀庭、杨阳、朱良、柏明星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姑苏刑初字第0318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植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付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夏耀庭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朱良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柏明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9600元,除被告人付航已退出的人民币7000元外,继续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被告人杨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阳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经查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阳撤回上诉。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3)姑苏刑初字第03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理华审 判 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蒋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