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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竹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荣诉被告刘献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献荣,张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绵竹民初字第34号原告刘献荣,男��汉族,生于1971年。被告张荣,男,汉族,生于1970年。原告刘献荣诉被告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荣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油漆,但未支付原告货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44340元货款。被告于2011年11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到成都市美佳莱涂料有限公司刘献荣油漆货款44340元,大写肆万肆仟叁佰肆拾元,定于2012年12月30日归还。仅凭此条收款,其他方式收款一律无效。备注:在春节前还壹万元,剩下33430元在2012年12月30日前分三次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443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生意往来认识。原告刘献荣为成都市美佳莱涂料有限公司销售涂料,其从美佳莱涂料有限公司购买涂料,并约定价格,由原告向公司付款,后自己寻找客源将涂料卖给客户,从中赚取差价。原告从2011年开始向被告张荣提供涂料,但被告张荣始终未支付货款,后被告张荣于2011年11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到成都市美佳莱涂料有限公司刘献荣油漆货款44340元,大写肆万肆仟叁佰肆拾元,定于2012年12月30日归还。仅凭此条收款,其他方式收款一律无效。备注:在春节前还壹万元,剩下33430元在2012年12月30日前分三次付清”。现还款期限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434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及欠条一张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告从原告处购买涂料,应按时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434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刘献荣偿还欠款443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征收诉讼费900元,由被告张荣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在履行或执行中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