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赵丛立与黄晨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丛立,黄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赵丛立,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090。被执行人:黄晨阳,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05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3)珠中法民三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晨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晨阳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晨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座落于珠海市香洲凤凰路丹田广场二栋904房属被执行人黄晨阳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晨阳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香洲凤凰路丹田广场二栋904房。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4年1月21日至2016年1月20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海平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黄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