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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47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春生与冯雷、杨芙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生,冯雷,杨芙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70-2号原告李春生,男,住唐山市。被告冯雷,男,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杨芙蓉,女,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生诉被告冯雷、杨芙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冯雷、杨芙蓉所有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冯大里小区11楼6门401室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冯雷、杨芙蓉所有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冯大里小区11楼6门401室。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自2014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敬韬审 判 员  韩 丽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