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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刑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蒋彬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137号罪犯蒋彬,农民。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二○一四年七月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蒋彬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伙房各项劳动改造中都能认真负责,较好地完成任务,表现出色。2013年共获特殊奖励分5.5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职能教育,2013年“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二季度、三季度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为“较好”档次,考核截止到2013年11月共获奖励分51分。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蒋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蒋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彬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五个月,服刑期至二O一四年二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龚 力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