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李洪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高,马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李洪高,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晓刚,男,1977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高与被执行人马晓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晓刚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三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马晓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审判员 蒋为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玮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