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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0018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安徽天润城家居有限公司与韩立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润城家居有限公司,韩立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181-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润城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立玉,男,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社区××队。申请执行人安徽天润城家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天民一初字第0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冻结被执行人韩立玉的银行存款,使其对申请人安徽天润城家居有限公司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017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