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谢其林与俞在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其林,俞在珍,朱文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民初字第414号原告:谢其林。被告:俞在珍。第三人:朱文考。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其林与被告俞在珍、第三人朱文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其林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其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金晓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