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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虞章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上虞上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上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虞章商初字第22号原告:上虞上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雅文。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上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上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10元,依法减半收取205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575元,由原告上虞上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海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