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三执民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达康与袁笑槐、丁周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达康,袁笑槐,丁周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3)台三执民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陈达康,其他。被执行人袁笑槐,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天台法院。被执行人丁周祥,其他。本院在执行陈达康与袁笑槐、丁周祥(2013)台三执民字第139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3)台三执民字第1391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明湄审判员 卢兆军审判员 章以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