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立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尹冰与被申请人王国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冰,王国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立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尹冰,男,1990年8月2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国宝,男,35岁,汉族。申请人尹冰与被申请人王国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国宝名下的车牌号为辽M5XX**号(车架号:LXXXXXXXXXX7,发动机号:FXXXXX9)夏利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同时申请人以其财产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全被申请人财产的同时,也应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并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国宝名下的车牌号为辽M5XX**号(车架号:LXXXXXXXXXX7,发动机号:FXXXXX9)夏利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尹冰名下的车牌号为辽M5XX**号(车辆识别代号:LXXXXXXXXXXX2,发动机号:CXXXX1)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均为一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分别由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自行保管和使用,但因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债。并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人逾期申请造成被查封财产灭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保全费1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迎志审判员 张 志审判员 裴海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