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民一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荣县。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以被告张某某现已外出无法取得联系为由,于2014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