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中民一终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张友良与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办事处胡家桥村民委员会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友良,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办事处胡家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中民一终字第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友良,男,194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袁书朋,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办事处胡家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振合,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波,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莱芜钢城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友良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2)钢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袁书朋,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振合及委托代理人王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2)钢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友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新江审 判 员 尹 腾代理审判员 李逢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