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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南二中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吴兆明等十六人与吴壮业等四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兆明,吴兆才,吴兆智,吴杏妹,吴杏花,吴如娟,李振良,李炎妃,李志福,李延晓,李晓丽,李杰多,刘秋茂,吴定彪,吴定丰,吴万花,吴壮业,钟赞强,林惠豪,林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南二中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吴兆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兆才,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兆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杏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杏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如娟,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振良,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炎妃,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志福,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延晓,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晓丽,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杰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秋茂,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定彪,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定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吴万花,女,汉族。被执行人吴壮业,男,汉族,现服刑于海南省海口监狱。被执行人钟赞强,男,汉族,现服刑于海南省海口监狱。被执行人林惠豪,男,汉族,现服刑于海南省海口监狱。被执行人林明辉,男,汉族,现服刑于海南省海口监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海南二中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兆明等十六人与被执行人吴壮业等四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该判决第五至第八项判令吴壮业等四人按儋州市人民法院(2012)儋刑初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同案犯林美长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予以共同赔偿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申请执行人的居住地、被执行人的原居住地均在儋州市人民法院辖区,由该院执行本案更便于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亦更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降低执行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参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兆明、吴兆才、吴兆智、吴杏妹、吴杏花、吴如娟、李振良、李炎妃、李志福、李延晓、李晓丽、李杰多、刘秋茂、吴定彪、吴定丰、吴万花与被执行人吴壮业、钟赞强、林惠豪、林明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由儋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麦永强审 判 员  王海鹰代理审判员  万晓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