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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荥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诉毛科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荥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科,男。2011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字(2014)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欣、代理检察员刘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9月2日下午,白某某通过QQ联系被告人毛科购买1克冰毒,毛科在荥经县其朋友租住房楼下以350元的价格将1克冰毒卖给白某某。2、2013年9月4日下午,白某某通过QQ联系毛科购买150元的冰毒,毛科在荥经县将150元冰毒卖给白某某。3、2013年9月5日下午,白某某通过QQ联系毛科购买100元的冰毒,毛科在荥经县以100元的价格卖了一袋冰毒给白某某。4、2013年9月11日凌晨,白某某通过QQ联系毛科购买冰毒,毛科在荥经县将200元的冰毒卖给白某某。5、2013年9月11日19时许,白某某通过QQ联系毛科购买冰毒,毛科在荥经县将价值150元的冰毒卖给白某某。6、2013年9月11日23时许,白某某通过QQ联系毛科购买冰毒,毛科在荥经县将200元的冰毒卖给白某某。7、2013年9月期间,毛科两次接李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要求购买冰毒,毛科两次均将冰毒送到荥经县李某某家附近,每次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8、2013年10月4日下午,白某某通过QQ联系毛科购买冰毒,毛科在荥经县将200元的冰毒卖给白某某。9、2013年10月11日20时许,李某某电话联系毛科购买400元的冰毒,毛科收取毒资后,在荥经县与李某某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查获冰毒0.68克。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查获的冰毒中检出常见毒品成分甲基苯丙胺。公安机关将上述冰毒0.68克及黑色中兴N880E型手机一部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毛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辨认笔录和照片、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荥经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和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通话记录、QQ聊天记录、(2011)荥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白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毛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科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四)项,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二、存放于荥经县公安局的冰毒0.68克,作案工具黑色中兴N880E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俸 美代理审判员 何 涛人民陪审员 伍崇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一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告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