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黄金枪与黄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枪,黄伟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77号原告黄金枪,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黄伟强,男,成年,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枪与被告黄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枪自愿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金枪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一灵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