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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中法民三初字第71、86、105、106、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怀集县新世纪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03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中法民三初字第71、86、105、106、121号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立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家麟,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小拥,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集县新世纪网吧。投资人:李何养。委托代理人:潘立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茂盛,是新世纪网吧的职员。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以被告怀集县新世纪网吧(以下简称新世纪网吧)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分别对涉案讼争的五部影视剧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案号分别为(2013)肇中法民三初字第71、86、105、106、121号】,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国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俭玲、李升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5月8日对该系列案一并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并于当日、9月3日、11月12日一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家麟、潘小拥,被告新世纪网吧的委托代理人潘立峰、麦茂盛分别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的案由相同、当事人相同、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同及该五宗案件的主要事实及主要证据相同,为了体现“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本院对该五宗案件一并进行审理和判决。另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依法办理了延期审理手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网尚公司诉称:网尚公司获得授权,享有《桌球天王》、《江山美人》、《李小龙传奇》、《婚礼2008》、《大话��神》等五部影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环境下的侵权行为行使法律追究的权利。网尚公司经调查发现,新世纪网吧未经获得网尚公司授权,即在其经营网吧内向在其网吧内上网的不特定公众提供权利人上述5部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新世纪网吧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网尚公司的合法权益,给网尚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网尚公司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新世纪网吧赔偿因侵权行为给网尚公司造成的损失50000元(每部影视作品分别主张10000元)。原告网尚公司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一、对于影视《桌球天王》的举证:1、《公证书》【(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599号】,2、《公证书》【(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78号】、证据1-2证实网尚公司获得《桌球天王》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的事实。3、《公证书》【(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888号】及公证封存的光盘,证明新世纪网吧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影视作品《桌球天王》通过局域网的方式进行传播。4、公证费发票,证明网尚公司为制止新世纪网吧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公证费。5、律师函及EMS单,证明网尚公司曾要求新世纪网吧停止侵权行为。二、对于电视剧《江山美人》的举证: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江山美人》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08)第18号】,2、《公证书》【(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139号】,3、《公证书》【(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140号】,4、《公证书》【(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136号】、5、《民事判决书》。证据1-5证实网尚公司获得影视《江山美人》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的事实;6、《公证书》【(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888号】及公证封存的光盘,证明新世纪网吧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涉案的影视作品通过局域网的方式进行传播。证据7、公证费发票,证明网尚公司为制止新世纪网吧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公证费1000元。8、律师函及EMS单,证明网尚公司曾要求新世纪网吧停止本案侵权行为。三、对于电视剧《李小龙传》的举证:1、《公证书》【(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030号】、2、《公证书》【(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871号】、3、《公证书》【(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031号】;证据1-3证实网尚公司获得《李小龙传奇》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的事实。4、《公证书》【(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888号】及公证封存的光盘,证明新世纪网吧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涉案的影视作品通过局域网的方式进行传播。四、对于《婚礼2008》的举证:1、《公证书》【(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45号】、2、《公证书》【(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43号】、3、《公证书》【(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41号】、4、《公证书》【(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40号】。证据1-4证实网尚公司获得《婚礼2008》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的事实。5、《公证书》【(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888号】及公证封存的光盘,证明新世纪网吧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涉案的影视作品通过局域网的方式进行传播。证据6、公证费发票,证明网尚公司为制止新世纪网吧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公证费1000元。7、律师函及EMS单,证明网尚公司曾要求新世纪网吧停止本案侵权行为。五、对于《大话股神》的举证:1、《公证书》【(2007)京证经字第17878号】、2、《公证书》【(2007)京东证内字第5869号】、3、《公证书》【(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786号】证据1-3证实网尚公司获得《大话股神》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的事实。4、《公证书》【(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888号】及公证封存的光盘,,证明新世纪网吧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涉案的影视作品通过局域网的方式进行传播。被告新世纪网吧口头答辩称:1、不同意网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网尚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恶意诉讼,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2、网尚公司提供的侵权公证书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形式和程序均不合法,该公证书不足以证实新世纪网吧实施了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网尚公司的诉讼请求。新世纪网吧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没有举示证据。诉讼期间,新世纪网吧向本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1、申请法院到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调取侵权公证书所列的参与侵权取证的公证人员在公证书所列的时间到新世纪网吧上网情况。2、申请法院通知公证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网尚公司向本院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申请证人余某及袁某某到庭作证。对于新世纪网吧及网尚公司的申请,本院均予以准许。(一)据新世纪网吧的申请,本院向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对本案侵权公证书上所列的公证员王纯、公证处工作人员刘超、网尚公司的委托人吴党辉在公证书上载明的相应时间段在新世纪网吧的上网记录进行调查,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对此出具《复函》及《补充说明》。(二)据新世纪网吧的申请,本院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发出《出庭通知书》,要求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员王纯对涉案侵权公证书中的有关问题出庭接受质询。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3年8月29日出具了回函,并表示不派员出庭接受质询。(三)网尚公司的证人余某(自称从2009年7、8月份起代理网尚公司在肇庆地区范围的电影网络版权的维权工作,但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及袁某某出庭作证。经本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原告网尚公司分别提交的关于其获取《桌球天王》等5部影视作品授权的《公证书》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新世纪网吧对于原告网尚公司提交的侵权公证的《公证书》【(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888号】及公证封存的光盘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新世纪网吧认为网尚公司称其进入新世纪网吧进行取证,但并未征得我方同意,对方的取证行为违法;且光盘属于视听资料,极易制造和修改,故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和关联性其均不予确认;新世纪网吧对于网尚公司提���的证据公证费发票、律师函及EMS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因该3份证据有一定的关联性,而新世纪网吧也申请本院对【(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888号】《公证书》进行调查,故对该3份证据是否采信本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综合其他证据作论证。经本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于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出具的《复函》及《补充说明》及证人余某及袁某某的证言的质证意见如下:原告网尚公司认为,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出具的《复函》及《补充说明》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使是新世纪网吧经查询在公证书载明的时间没有公证书所载取证、公证人员的上网记录,也不表示公证取证人员没有到网吧进行公证取证,理由:1、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出具的《复函》属于存在证据,并非是原始证据,如网吧经营时存在违���不予登记上网人员身份的,则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就没有真正上网人员的上网记录;2、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在出具上述上网记录时并没有原始的数据库予以作证;3、本案网吧没有上网记录,不排除网吧不登记上网人员身份或者存在网吧漏报及网吧经营时不与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连线的情况,这些情况均可致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无法查到相应的上网记录;4、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书作出后即具有证明效力,除非网吧有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但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出具的《复函》不属于相反的证据;5、如公证人员出具虚假公证,网吧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撤销公证书,但其并未行使该权利。余某及袁某某均证实公证人员已到网吧进行公证取证的事实,更证实了【(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888号】《公证书》的真实性及客观性。被告新世纪网吧认为:对于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出具的《复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没有异议,《复函》所载的事实属实。证人余某及袁某某的证言也只能证明公证人员只是到了网吧的门口,至于是否进入网吧进行公证取证,其并未证实,此更进一步印证了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复函》所证明的事实,即公证人员并未进入网吧进行公证取证。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出具的《复函》及《补充说明》,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一、电视连续剧《桌球天王》的授权情况:1、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2009年4月20日签发,编号为15800的《拥有权证明书》载明,电视广播有限公司(TVB)拥有电视连续剧《桌球天王》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版权。2、网尚公司提交的一份日期为2008年3月25日的《授权书》载明: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将其拥有合法版权之所有电视剧,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放使用之必要的传播权、发行权、复制权、放映权,于2008年1月1日以独家专有的形式授权给网尚公司。授权期限: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授权期限内,网尚公司全权负责上述电视剧于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之信息网络传播事宜以及独家在上述环境下以自己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电视剧的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授权期限届满不影响网尚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已经启动的维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证据保全、诉讼、执行等环节的进行。二、电影《江山美人》的授权情况:1、根据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载明,电影《江山美人》的出品公司为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天下影画有限公司。版权持有人为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2、2008年2月22日,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影《江山美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音像制品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播映权等权利独家授权给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行使。3、2008年3月12日,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影《江山美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网尚公司独家使用。并许可网尚公司拥有以下权利:(1)独家使用权,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网尚公司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包括授权方)在内��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电影,基于互联网的影视节目传播和公开播映销售的权利。(2)制止侵权的权利:独家在授权范围内以网尚公司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网吧)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3)转授权的权利:在授权范围内的转授权、复制权、销售权、发行权。三、电视连续剧《李小龙传奇》的授权情况:1、电视连续剧《李小龙传奇》由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共同出品。2008年9月28日,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出具《授权书》,将电视连续剧《李小龙传奇》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及相应复制权、放映权以独家专有的形式授予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并有权以任何方式转授权给第三方。2、2008年10月7日,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与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共同出具《电视节目播映权授权使用合同•电视节目授权书》,授予网尚公司独家使用电视连续剧《李小龙传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许可网尚公司拥有以下权利:(1)独家使用权,即专有使用权,网尚公司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包括授权方)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2)制止侵权的权利:独家在授权范围内以网尚公司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网吧)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3)转授权的权利:在授权范围内的转授权、复制权、销售权、发行权。授权期限二年(2008年10月12日至2010年10月11日)。四、电影《婚礼2008》的授权情况:1、电影《婚礼2008》由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影视剧中心、香港寰亚电影有限公司共同出品,于2008年1月29日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审故字(2007)第155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2、2008年1月10日,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影视剧中心出具《授权书》,将电影《婚礼2008》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手机网络传播权等新媒体发行权永久独家授予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2008年1月18日,香港寰亚电影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影《婚礼2008》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全部版权的发行权益、转授权益永久独家授予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3、2008年2月7日,北京��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影《婚礼2008》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网尚公司独家使用。并许可网尚公司拥有以下权利:(1)独家使用权,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网尚公司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包括授权方)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电影,基于互联网的影视节目传播和公开播映销售的权利。(2)排他使用权:除另三家公司外,不再许可其他第三方在IPTV、数字电视业务中使用该电影。(3)制止侵权的权利:独家在授权范围内以网尚公司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网吧)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3)转授权的权利:在授权范围内的转授权、复制权、销售权、发行权。授权期限为:独家播映业务时间为三年(2008年3月14日至2011年3月13日)、IPTV、排他性播映业务时间为三年(2008年5月14日至2011年5月13日)、制止侵权的时间自本片于2008年2月14日电影院公映日起至2011年5月13日)。五、电影《大话股神》的授权情况:1、电影《大话股神》由上海华林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品,于2007年6月8日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审故字(2007)第049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2、2007年8月15日,上海华林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影《大话股神》独家授权给北京世纪星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运作,授权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不含港、澳、台),授权范围: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二次改编权、及在网络打击盗版、维护合同规定之节目的相关版权的权利,以及对通过互联网或宽带非法使用授��影视作品的网站及公司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授权期限:三年(自2007年8月28日起至2010年8月28日止)。3、2007年8月16日,北京世纪星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影《大话股神》独家授权给网尚公司运作,授权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不含港、澳、台),授权范围: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二次改编权、及在网络打击盗版、维护合同规定之节目的相关版权的权利,以及对通过互联网或宽带非法使用授权影视作品的网站及公司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授权期限:三年(自2007年8月28日起至2010年8月28日止)。六、(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888号《公证书》载明的内容。2009年12月26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88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申请人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09年12月4日向我处称,未予广东省肇庆市的新世纪网吧(怀集)未经申请人授权擅自在其网吧播放申请人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剧《江山美人》、《婚礼2008》、《大话股神》、、《败犬女王》、《李小龙传奇》、《桌球天王》。现申请人为了日后诉讼收集证据,特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对其在上述网吧的计算机上观看相关影视剧作品的情况进行保全证据。2009年12月12日23时35分左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王纯、工作人员刘超跟随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党辉一同来到位于广东省肇庆市的新世纪网吧(怀集县怀城镇城北三路一巷64号)。在公证员王纯监督下,吴党辉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的服务台办理了上网手续。公证员王纯随机选择了编号为080号的计算机,并监督吴党辉在该计算机上进行了如下操作:一、启动计算机。二、登录该计算机。三、在该计算机的桌面上���建名为“新世纪网吧(怀集)09-12-2”的Word文档,将该Word文档“最小化”,返回桌面。点击桌面上的“新世纪影视”图标,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桌面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新世纪网吧(怀集)09-12-2”的Word文档中。四、双击桌面上的“新世纪影视”图标,显示一新的页面(地址栏内显示的地址为“http://www.192.168..0.238/”)。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PrScrnSysRq”键,逐屏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新世纪网吧(怀集)09-12-2”的Word文档中。五、在该页面上的“搜索”栏中输入“江山美人”,点击“搜索”显示一新的页面。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PrScrnSysRq”键,逐屏对该页面进行截屏,逐屏对当前页面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新世纪网吧(怀集)09-12-2”的Word文档中。六、点击该页面上的“江山美人”图标,显示一新的页面,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PrScrnSysRq”键,逐屏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新世纪网吧(怀集)09-12-2”的Word文档中。七、点击该页面上的“观看影片”,打开播放器,开始播放视频,拖动该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快速播放该影片,随机选取播放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新世纪网吧(怀集)09-12-2”的Word文档中。八、关闭播放器。返回第四步显示的页面,在该页面上的“搜索”栏中输入“婚礼2008”,点击“搜索”显示一新的页面。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PrScrnSysRq”键,逐屏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新世纪网吧(怀集)09-12-2”的Word文档中。九、……、二十八……(重复上述操作对《江山美人》、《大话股神》、《败犬女王》、《李小龙传奇》、《桌球天王》等影视剧进行取证。二十九、关闭播放器并关闭所有页面,返回桌面。三十、在该计算机的“USB”插口上插入公证员事先准备的U盘。经公证员检查,该U盘内无任何相关内容。三十一、吴党辉将上述名为“新世纪网吧(怀集)09-12-2”的Word文档剪切并粘贴至该U盘内。三十二、该次取证活动于2009年12月12日23时46分左右结束。吴党辉将上述U盘交给公证员王纯保管。返回公证处后,公证员王纯将保存于上述U盘中名为“新世纪网吧(怀集)09-12-2”的Word文档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刻录光盘一式三张,其中一张留存该公证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中的光盘为公证员王纯上述刻录光盘之一份,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网尚公司为此次公证支付公证费1000元,并提供了发票予以证实。七、2011年4月25日,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麟以邮寄的方式向新世纪网吧发出《律师函》,要求新世纪网吧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广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证明该邮件于2011年4月30日已妥投。新世纪网吧成立于2008年1月2日,其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李何养,投资额为10万元。另查明:(一)据新世纪网吧的申请,本院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发出《出庭通知书》,要求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员王纯对涉案侵权公证书中的有关问题出庭接受质询。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3年8月29日出具回函,以“本处出具的公证书已经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进行严格制作,该公证���已然证明了待证事实,……如认为公证书有误,由法院派员前往调查核实”为由,未出庭接受质询。(二)据新世纪网吧的申请,本院向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对本案侵权公证书上所列的公证员王纯、公证处工作人员刘超、网尚公司的委托人吴党辉在公证书上载明的相应时间段在新世纪网吧的上网记录进行调查。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于2013年9月2日出具《复函》载明:该队于2013年9月2日15时在我市网吧实名登记系统资料查询,结果显示:怀集县新世纪网吧2009年12月12日无姓名为“王纯”、“刘超”、“吴党辉”的上网记录。2013年10月8日,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出具《补充说明》,内容为:1、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2003年开始启用实名登记系统;2、清单上所列的单位(涉案的全部网吧)已到我支队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场所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均使用实名登记系统;3、我支队实名登记系统后台数据记录保全期限故工作业务需要以及储存服务器容量而定,到目前为止,清单上所列单位除已停业的网吧没有资料显示外,在清单上所列的时间均有实名登记上网相关资料。(三)网尚公司申请出庭的证人余某及袁某某出庭作证证实:在2009年12月间,余某与袁某某一起开车陪同公证人员王纯、刘超、吴党辉等人一起到端州区、高要、四会、怀集等肇庆市辖区内的网吧进行侵权取证。其开车送王纯等公证取证人员到涉案网吧门口,公证取证人员进入网吧取证,余某与袁某某将车停放在网吧附近并在车上等待;据其所知,公证取证人员每个网吧的取证时间大约十几分钟到二十分钟不等。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全部或部分转让该项权利,并依法获取报酬。本案中,网尚公司并非《桌球天王》、《江山美人》、《李小龙传奇》、《婚礼2008》、《大话股神》等5部影视剧的原始著作权人,而网尚公司以涉案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身份主张侵权赔偿,应当证明其合法的权利来源。网尚公司举示的证据充分证明其已取得《桌球天王》、《江山美人》、《李小龙传奇》、《婚礼2008》、《大话股神》等5部影视剧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新世纪网吧对此授权并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辨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新世纪网吧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即网尚公司举示的证据是否能证实新世纪网吧存在侵权的事实。本案网尚公司举示了(2009)京方正内经���字第13888号《公证书》,拟证实新世纪网吧存在侵犯《桌球天王》、《江山美人》、《李小龙传奇》、《婚礼2008》、《大话股神》等5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该公证书载明“2009年12月12日23时35分左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王纯、工作人员刘超跟随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党辉一同来到位新世纪网吧。在公证员王纯监督下,吴党辉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的服务台办理了上网手续……;该次取证活动于2009年12月12日23时46分左右结束。”等事实。但据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出具的《复函》证实,在网吧实名登记系统中无吴党辉、王纯、刘超于2009年12月12日在新世纪网吧的上网记录。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出具的《补充说明》也证实肇庆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2003年开始启用实名登记系统;新世纪网吧已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并已安装和使用实名登记系统;在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实名登记系统后台数据保存有新世纪网吧在2009年12月12日的网吧实名上网数据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据实名登记系统显示证实在2009年12月12日并无公证书所载的取证公证人员在新世纪网吧上网记录的《复函》属于相反证据,该证据足以推翻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虽然网尚公司申请的证人余某及袁某某出庭证实其搭载公证人员到新世纪网吧进行公证取证,但其只证明其搭载公证人员到网吧门口,至于是否进入网吧进行公证取证未予证实;且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在收到我院发出的《出庭作证通知书》后亦未派公证人���王纯出庭对公证书的有关问题接受质询,故网尚公司仅以(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888号《公证书》作为认定新世纪网吧侵权事实成立的依据不足。至于网尚公司认为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的实名登记系统网吧没有公证取证人员上网记录,不排除网吧不登记上网人员身份或者存在网吧漏报及网吧经营时不与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连线的情况。但网尚公司对其该陈述并没有举示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网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网尚公司未能进一步举示证据证明新世纪网吧存在侵犯其对《��球天王》、《江山美人》、《李小龙传奇》、《婚礼2008》、《大话股神》等5部影视剧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网尚公司主张新世纪网吧存在侵权行为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网尚公司主张新世纪网吧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每部影视剧赔偿10000元,含维权费)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由于网尚公司对新世纪网吧侵犯其对《桌球天王》、《江山美人》、《李小龙传奇》、《婚礼2008》、《大话股神》等5部影视剧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不成立,因此其要求新世纪网吧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5宗案件受理费合共250元(每宗案件受理费为50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国红审判员  徐俭玲审判员  李升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智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