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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梁传明与程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传明,程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245号原告梁传明,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慷,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学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传明与被告程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传明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诉原告梁传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755元,由原告梁传明负担。审判员  郑文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