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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民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黄立峰与丰泽灯星经济中心、泉秀街道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立峰,泉州市丰泽区灯星经济发展中心,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灯星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立峰,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丰泽区灯星经济发展中心,住所地丰泽区泉秀街道灯星社区。法定代表人庄旗明,该中心主任。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灯星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丰泽区泉秀街道灯星社区。法定代表人庄旗明,该居委会书记。上诉人黄立峰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市丰泽区灯星经济发展中心、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灯星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4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立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海峰审 判 员  戴 强代理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双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