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岳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某某,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韩某某���被申请人岳某某。2013年12月26日5时许,在延津县南环路与西环路交叉路口处,岳某某驾驶豫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左转弯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韩某某驾驶的豫B×××××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延公交认字(2014)第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韩某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岳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请人韩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岳某某驾驶豫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挂)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岳某某驾驶豫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挂)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长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