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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守于与苏领昌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颍执字第00107号苏领昌:你与王守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3)颍民一初字第02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守于于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王守于偿还借款20000元。二、向王守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计算)。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县支行户名: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311044029000144570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经办人:孙燚呈电话:445****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