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汉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一军与被告程红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一军,程红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20号原告:周一军,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程红艳,女,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一军与被告程红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一军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一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一军负担。审判员  杨必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楚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