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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潜江立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胡吉清与何守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吉清,何守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潜江立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胡吉清。被申请人何守泽。申请人胡吉清因与被申请人何守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0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何守泽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省直支行私人银行开设帐号6210802870019918上的存款,冻足人民币700000元。申请人胡吉清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吉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守泽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省直支行私人银行开设帐号6210802870019918上的存款,冻足人民币7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家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