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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法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云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与张扬财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非诉程序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云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张扬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云法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云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云阳县云江大道1289号,组织机构代码:45185087-2。法定代表人牟伦怀,所长。被申请执行人张扬财,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云阳运政罚(2013)1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云阳运政罚(2013)1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云阳运政罚(2013)1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云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的云阳运政罚(2013)1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黄海龙审判员 高国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桂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